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可分「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註1),就以分別共有而言,共有人
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有下述三情形例外:
1、 法令另有規定;
2、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3、 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註2)。
共有人面對分割,要注意以下兩點:
1、分割的方法: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分;前者係由共有人全
體協議;後者則係協議不成,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而為判決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
2、裁判分割的注意事項:進行裁判分割,應注意:
(1)、原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此為一「形成之訴」;
(2)、此一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或「被告」;
(3)、如有共有人之一死亡時,必須先為「繼承登記」之後,才能裁判分割。所以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註3)。
(4)、法院裁判可以為下列的分配:
甲、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有困難時,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乙、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參見《民法》第824條第2項)。
法院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的聲明」、共有物的性質、
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的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的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的拘束(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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