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共有土地可以投資嗎? ~~~~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若是你有下列持分的不動產,歡迎您找我,疑難土地處理

         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1. 共有房屋、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的土地

        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收購   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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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人專買土地持分:
  筆者有一位當事人自其父親繼承了數十筆土地,筆者問這位當事人說,何以你父親有這麼多土地?他回答說:他父親有時會買一些「持分」共有地,再拼成一塊完整的土地。
  筆者心想這位當事人的父親確實聰明,因為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持分)常常可以用較低價格買入,再將之拚成一單獨所有的土地,價值自然有所不同,且「利在其中」!
  如果買了共有土地的持分,是否就動彈不得?其實不然,筆者願藉本文加以說明。
二、買受前先瞭解該共有地有無不分割的約定:
  共有物原則上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者」(《民法》第823條第1項)。
   所以買受共有物的持分,最好先瞭解該共有土地是否有不分割期限的約定。由於不分割的約定如於不動產登記簿上有「登記」,即具有「物權效力」(參見《民 法》第826條之1);所以,買受「持分」(應有部分),一定要先查明是否有「不分割的約定」,這樣才可以明白取得所有權後,可以處理的法律途徑。
三、取得共有物持分,可以請求分割:
  其次,買受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買受人如不願保持共有,可以考慮分割共有土地。
  進行分割時,可以先與其他共有人協議,如共有人全體同意,即成立共有物分割協議,此具有「債權契約」的效力,並須經「登記」後,方生分割效力。而為此協議,仍應注意以下兩點:
1、此一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如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時,尚須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共有人進行分割登記,如有不願配合的共有人,他共有人具有履行協議分割契約的請求權,此一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 的適用;如已逾15年時,而遭提出「消滅時效」的抗辯時,則應另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前段)。
四、共有人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
  又如上所述,共有人可以協議分割,但如協議不成,則應進而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由於我國《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命為下列分配: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的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筆者執業30餘年,曾處理相當多的共有物裁判分割的案件,於進行裁判分割時,宜注意以下六點:
1、共有物分割之訴是「形成之訴」法院判決分割,則該判決為「形成判決」;
2、共有物分割之訴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被告須包括全體共有人,方不致於「當事人不適格」;
3、 由於共有物的分割,屬於「處分行為」,如共有人中有死亡而由其繼承人繼承,須完成「繼承登記」後,才能分割(《民法》第759條);所以,起訴時,如共有 人未辦繼承登記,原告可以先行或同時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再為裁判分割;而不得逕自訴請分割共有物(參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 (註1);
4、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原告、被告均可對分割方法表示意見,但何種方法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而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的拘束;
5、法院依法進行自由裁量時,須以適當方法為之,而且要斟酌各共有人的意願、共有物的性質、價格、分割前的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的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等有關情狀,而定出公平適當的方法進行分割(註2);
6、共有物判決變賣時,共有人可以買受,如果法院進行變賣,而由共有人以外之人為「買受人」時,共有人可以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註3),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參見《民法》第824條第7項)。
五、結語:
  綜上所述,共有土地的持分並非不得買受,如欲買受時仍應評估,且應考量買受價格;倘決定買受並取得所得權,而不願繼續共有,進行分割,則須注意上述筆者所提醒的要點,俾保自身權益!
註1、參閱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260,三民書局發行,2010年月10修訂7版1刷。
註2、參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08號判決。
註3、此為「法定優先購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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