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之所有權人有數個權利主體就稱為共有。共有又因各共有人有無明確之應有部分,而區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
二、共有土地形成的原因:
一般而言,分為自然形成及人為形成兩種:自然形成係因發生繼承關係或成立祭祀公業等原因而形成共有關係,人為形成則因買賣或法律契約等原因而形成。
三、共有土地的種類:
(一)分別共有:數人對於同一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有其應有部分〈實務上稱為持分〉者,稱為分別共有。
(二)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其形成方式有三:
1.未辦繼承登記依繼承人數而形成公同共有。
2.祭祀公業以男性共有人數而形成公同共有。
3.
依法律或契約規定,而形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換言之,其所有權持分並未特別標
示。如神明會、寺廟、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屬公同共有。依內政部94年5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6號解釋「…公同共
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依法律規定或契約定之;法律未規定或契約未約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應推定為均等;…」,故持分依公同共有土地人數比率計算推定均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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