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共有土地的定義~~~~~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 0972-598-368

共有土地的定義:
土地之所有權人有數個權利主體就稱為共有。共有又因各共有人有無明確之應有部分,而區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

二、共有土地形成的原因:
一般而言,分為自然形成及人為形成兩種:自然形成係因發生繼承關係或成立祭祀公業等原因而形成共有關係,人為形成則因買賣或法律契約等原因而形成。

三、共有土地的種類:
(一)分別共有:數人對於同一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有其應有部分〈實務上稱為持分〉者,稱為分別共有。
(二)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其形成方式有三:
1.未辦繼承登記依繼承人數而形成公同共有。
2.祭祀公業以男性共有人數而形成公同共有。
3. 依法律或契約規定,而形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換言之,其所有權持分並未特別標 示。如神明會、寺廟、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屬公同共有。依內政部94年5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6號解釋「…公同共 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依法律規定或契約定之;法律未規定或契約未約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應推定為均等;…」,故持分依公同共有土地人數比率計算推定均 分。

若是你有下列持分的不動產,歡迎您找我,疑難土地處理

         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1. 共有房屋、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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