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8日 星期日

三峽區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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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的土地

        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收購   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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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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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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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區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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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區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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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區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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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區持分土地買賣專區~~~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疑難土地處理,廖先生 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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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共有土地可以投資嗎? ~~~~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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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人專買土地持分:
  筆者有一位當事人自其父親繼承了數十筆土地,筆者問這位當事人說,何以你父親有這麼多土地?他回答說:他父親有時會買一些「持分」共有地,再拼成一塊完整的土地。
  筆者心想這位當事人的父親確實聰明,因為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持分)常常可以用較低價格買入,再將之拚成一單獨所有的土地,價值自然有所不同,且「利在其中」!
  如果買了共有土地的持分,是否就動彈不得?其實不然,筆者願藉本文加以說明。
二、買受前先瞭解該共有地有無不分割的約定:
  共有物原則上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者」(《民法》第823條第1項)。
   所以買受共有物的持分,最好先瞭解該共有土地是否有不分割期限的約定。由於不分割的約定如於不動產登記簿上有「登記」,即具有「物權效力」(參見《民 法》第826條之1);所以,買受「持分」(應有部分),一定要先查明是否有「不分割的約定」,這樣才可以明白取得所有權後,可以處理的法律途徑。
三、取得共有物持分,可以請求分割:
  其次,買受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買受人如不願保持共有,可以考慮分割共有土地。
  進行分割時,可以先與其他共有人協議,如共有人全體同意,即成立共有物分割協議,此具有「債權契約」的效力,並須經「登記」後,方生分割效力。而為此協議,仍應注意以下兩點:
1、此一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如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時,尚須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共有人進行分割登記,如有不願配合的共有人,他共有人具有履行協議分割契約的請求權,此一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 的適用;如已逾15年時,而遭提出「消滅時效」的抗辯時,則應另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前段)。
四、共有人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
  又如上所述,共有人可以協議分割,但如協議不成,則應進而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由於我國《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命為下列分配:
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的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筆者執業30餘年,曾處理相當多的共有物裁判分割的案件,於進行裁判分割時,宜注意以下六點:
1、共有物分割之訴是「形成之訴」法院判決分割,則該判決為「形成判決」;
2、共有物分割之訴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被告須包括全體共有人,方不致於「當事人不適格」;
3、 由於共有物的分割,屬於「處分行為」,如共有人中有死亡而由其繼承人繼承,須完成「繼承登記」後,才能分割(《民法》第759條);所以,起訴時,如共有 人未辦繼承登記,原告可以先行或同時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再為裁判分割;而不得逕自訴請分割共有物(參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 (註1);
4、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原告、被告均可對分割方法表示意見,但何種方法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而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的拘束;
5、法院依法進行自由裁量時,須以適當方法為之,而且要斟酌各共有人的意願、共有物的性質、價格、分割前的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的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等有關情狀,而定出公平適當的方法進行分割(註2);
6、共有物判決變賣時,共有人可以買受,如果法院進行變賣,而由共有人以外之人為「買受人」時,共有人可以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註3),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參見《民法》第824條第7項)。
五、結語:
  綜上所述,共有土地的持分並非不得買受,如欲買受時仍應評估,且應考量買受價格;倘決定買受並取得所得權,而不願繼續共有,進行分割,則須注意上述筆者所提醒的要點,俾保自身權益!
註1、參閱劉春堂著:判解民法物權,頁260,三民書局發行,2010年月10修訂7版1刷。
註2、參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08號判決。
註3、此為「法定優先購權」的規定。

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土地持分面積相同,為何地價稅繳納卻不同 ~~~~~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民眾林先生詢問,他將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兩個兒子甲和乙,兩個兒子各持分1/2,為何兩人所繳納地價稅金額不一樣?
雲林縣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 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經查甲設籍於該筆受贈房地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 稅,乙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皆未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致二人繳納之地價稅金額不同。
該局提醒,如符合自用住 宅用地要件,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 年適用。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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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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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持分土地需共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夫妻各持分土地,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需夫、妻雙方共同具名提出申請,方可一併適用。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房屋應未供 出租、營業、民宿等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完成戶籍登記,攜帶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於當 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才可適用。因此,以夫、妻個別名義登記的房地所有權,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需 夫、妻雙方共同具名提出申請,方可一併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和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累進稅率,相差至少4倍以上,建議您檢視自己的地價稅稅單,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需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可以在當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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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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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分土地 土增稅依比例計算~~~~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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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裁判分割~~~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一、起訴之當事人
   (1)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被訴,其訴訟始為合法,否則即會遭法院以訴訟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因 此,應由贊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原告,並以其他不贊成該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被告,備具起訴書及分割方案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出(最高法院三十七 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六號判決)。
  (2)又因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三 十二年院字第二五○○號解釋),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致使同一分割共有物之訴,因提起訴訟之原告其應有部分之不同,應繳納之裁判費亦隨之不同,故提 起訴訟時,通常會選擇贊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共有人中應有部分最少之人具名為原告,以節省裁判費用。惟如訴訟程序欲適用普通訴訟程序則須注意訴訟標的價額之多 寡
,以免因選擇應有部分較少之共有人為原告,造成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參照)。
  (3)倘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之共 有人中已有死亡者,因裁判分割亦為物權之處分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應先經其繼承人為繼承登記,方得為分割行為。又依最高法院七十年一月廿日七 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之見解,謂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 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
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

二、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分割共有土地涉及不動產所有權,自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且此項管轄規定係專屬管轄,不得以共有人之約定變更之。

三、兩筆以上之共有土地合併分割
(1)請求准予合併分割之要件:
‧共有人相同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於每筆土地皆相同
‧共有之數筆土地相庇鄰
‧數筆土地之地目相同
(2)以普通共同訴訟方式合併訴請分割:
   倘除共有人相同外,其餘有一要件不符合,則該筆土地僅得以普通共同訴訟之客觀合併方式訴請分割,於分割方案中須另表明該筆土地之分割方法,並與其他土地 一同計算補償金額明細。倘數筆土地之共有人有差異,則該筆共有人不同之土地,即無法和其他土地以普通共同訴訟之客觀合併方式訴起分割,僅得另行起訴解決共 有之狀態。惟於協議分割並無以上之限制,僅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即可。

四、裁判分割方法
(1)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方法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其中所謂「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係指共有人每人皆已就原物受分配,但其中受分配部分較其應有部分計算 為少者,得併以金錢補償之。若將原物全部分配予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而對其餘共有人全不予分配,僅以金錢補償,則非適法(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五七 五號判例參照)。
  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共有人本得提出分割方案,法院則可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 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案之拘束(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 四○二號判決)。惟關於定共有土地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依職權為自由裁量,但若所定分割方法不適當,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八十五年 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七號)。
(2)裁判分割方法可併用兩者
  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據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 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共有物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其分割方法縱使選擇其一或併用兩者,亦 屬無妨;但就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一月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3)不能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為裁判上之分割,除當事人陳明願就分得土地維持共有或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外,自不能將共有土地分歸一部分共有人,創設 新的共有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司法院80.4.26八十台院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

五、裁判分割之效力
  倘以判決分割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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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可分為1.協議分割及2.判決分割,

1. 協議分割:
        必須全體共有人會同,若共有人有人已往生,必須其繼承人全部都會同才可 分割條件須
        全部共有人談得攏

地政 登記規費:土地價值(按公告地價計算)之1/1000。
 

地政測量規費: 按分割後每筆土地800元計算。
 

印花稅:土地價值(按公告現值計算)之1/1000。
 

書狀費:按分割後每筆土地每位共有人為80元計算。
 

若分割前後共有人之間土地價值發生一平方公尺以上價差時,須負擔土地增值稅。
 

2.判決分割 
              任一共有人即可單獨提出申請 分割條件談不攏或有共有人不願意配合,或有共有人
              (包括已死亡者之繼承人)失蹤 

法院規費:原告持分土地價值(按公告現值計算)之百分之一 點一。
 

地政登記規費:申請人土地持分價值(按公告地價計算)之1/1000。
 

地政測量規費:按分割後每筆土地800元計算。
 

書狀費:按分割後每筆土地每位共有人為80元計算。
 

若共有人中有人已往生者,其欠繳的任何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 等必須代為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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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可以單獨買賣嗎?~~~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分別共有之土地是可以單獨出售的,

無需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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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共有土地是否必須全部共有人同意出售,始可辦理過戶登記 ~~~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分析:
   
按民法規 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准此,共有土地之買賣移轉所有權,若全體共有人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無論其所占之持分多寡即無法 全部處分。惟為了解決此問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份,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所稱”處分”包括買賣、交換及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且該共有土地 無論是否公私共有均有適用。
   
此時,所謂”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係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份合計均超過半數而言;另所 謂”應有部份合計逾三分之二” ,係指應有部份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而言。一般而言,有關共有人數及應有部份之計算,係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為準,若土地登記 簿上所登記之共有人死亡,雖未辦理繼承登記,仍應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算。
首先,必須先行查證未辦繼承之共有人其繼承人之人數、繼承順位及有無抛棄繼承等相關問題。繼承共有人之應有部份,實務上認為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 在,而他共有人已有死亡者,免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得直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必須檢附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供地政機關審查。
此外,共有人有無不明或無從知悉其生死時,應如何處理呢?由於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雖可以該番地查得現行之戶籍 地址,然仍有無從查證或因登記錯誤致無從查證者。例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僅記載”港町十三番地” ,經查詢戶政機關卻發現無人於該地設籍,形成土地謄本上有記載共有人之姓名,卻無從查得其生存與否。
另外基於衡平原則,尚應踐行優先購買權通知之程序及基於對價補償法理,應取得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領取價金之證明文件或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向法院辦理 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應取得買賣價款之提存以證明價金支付,始得就共有土地所有權全部,即連同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持分,申辦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是你有下列持分的不動產,歡迎您找我,疑難土地處理

         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1. 共有房屋、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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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要注意那些法律問題?~~~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可分「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註1),就以分別共有而言,共有人
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有下述三情形例外: 
1、 法令另有規定;
2、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3、 契約訂有不分割的期限(註2)。
共有人面對分割,要注意以下兩點:
1、分割的方法: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分;前者係由共有人全
體協議;後者則係協議不成,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而為判決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 
  2、裁判分割的注意事項:進行裁判分割,應注意:
   (1)、原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此為一「形成之訴」;
   (2)、此一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或「被告」;
   (3)、如有共有人之一死亡時,必須先為「繼承登記」之後,才能裁判分割。所以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註3)。
   (4)、法院裁判可以為下列的分配:
甲、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有困難時,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乙、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參見《民法》第824條第2項)。  
法院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的聲明」、共有物的性質、
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的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的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的拘束(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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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1. 共有房屋、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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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持分眉角多 協議分割劃出權利自保~~~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房價貴,土地價格更是高昂!擁有一塊都會區的土地,做夢也會笑。若為土地持分所有權人,也相當幸福,但須注意奢侈稅、地上房屋建造或改建的情形,地政士說,就算民眾僅持分某塊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權,均可申請共有物分割,單獨交易或自行蓋屋。

萬丈高樓平地起,想要蓋任何一棟建築物,土地是絕對的必需品。然因繼承、買賣的關係,讓許多土地的所有權由2人以上共有,有人擔心,因各土地持分人對其使用、規劃意見相左,造成土地開發,或地上建築物改建進度受阻。

要變更人數須逾1/2

台灣房屋特約地政士余春慈表示,根據《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物,若需要處分或變更時,只要持分面積和人數均超過1/2,或持分面積超過2/3便可進行。余春慈補充,持分人可在登記簿謄本上的土地標示部,根據地號查詢其餘的持分人姓名。
中 信房屋新北市特約地政士鄭文在認為,開發所有權超過2人的空地前,仍建議徵求全體持分人的同意,不得已再循1/2、2/3的法律途徑。然而若多數持分人因 種種因素,如不願更動祖產、資金充裕、期待價格攀升等,暫無土地開發計劃,少數持分人可向法院申請共有物分割,保障自己權利。

雖持分不能逕自蓋屋

根 據登記簿謄本內的土地所有權部,除非持分人間已有分管協議,否則彼此權利範圍是不分任何一處的。持分範圍較少的民眾,可先跟其餘共有人進行「協議分割」, 將權利範圍清楚劃出,協議分割雖無一定的程序步驟,但需經全體所有人明示或默示。鄭文在說,若協議分割失敗,可要求地政機關進行「調解分割」,該單位仍以 協調為主,無分割裁決權。
上述分割方式若無法成功,欲分割者可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法官會依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3種方 式進行判決。民眾若不願土地分割,也可選擇金錢補償,金額則是由公告土地現值×土地總面積×該戶持分比例。值得注意的是,當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 共有人有同一價格的優先承購權利。
有些土地因為位處偏遠,持分人不清楚空地上是否蓋了建築物,若其餘持分人在上頭蓋了房屋,即便是未保存登記的違 建,也易影響自身權益。余春慈說,民眾若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有前述「房屋」,多會遭國稅局認定有第2屋而要求繳奢 侈稅,「售屋前應先至稅局調閱財產清冊,上頭會註明名下土地上有無建物,並實地前往該地確認有無違建搭設,避免不必要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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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房屋、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7. 祭祀公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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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2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貸款困難~~~~~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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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1. 共有房屋、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5. 公同共有不動產
 
6. 375租約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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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土地持分協議分割劃出權利自保~~~持分土地買賣專區 廖先生0972-598-368

售屋前先向稅局調閱財產清冊 確認有無建物避奢侈稅
民眾若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有前述「房屋」,多會遭國稅局認定有第2屋而要求繳奢侈稅,「售屋前應先至稅局調閱財產清冊,上頭會註明名下土地上有無建物,並實地前往該地確認有無違建搭設,避免不必要困擾。」 

房價貴,土地價格更是高昂!擁有一塊都會區的土地,做夢也會笑。

若為土地持分所有權人,也相當幸福,但須注意奢侈稅、地上房屋建造或改建的情形,地政士說,就算民眾僅持分某塊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權,均可申請共有物分割,單獨交易或自行蓋屋。

萬丈高樓平地起,想要蓋任何一棟建築物,土地是絕對的必需品。然因繼承、買賣的關係,讓許多土地的所有權由2人以上共有,有人擔心,因各土地持分人對其使用、規劃意見相左,造成土地開發,或地上建築物改建進度受阻。 

要變更人數須逾1/2

根據《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物,若需要處分或變更時,只要持分面積和人數均超過1/2,或持分面積超過2/3便可進行。
持分人可在登記簿謄本上的土地標示部,根據地號查詢其餘的持分人姓名。
開發所有權超過2人的空地前,仍建議徵求全體持分人的同意,不得已再循1/2、2/3的法律途徑。然而若多數持分人因種種因素,如不願更動祖產、資金充裕、期待價格攀升等,暫無土地開發計劃,少數持分人可向法院申請共有物分割,保障自己權利。 

雖持分不能逕自蓋屋
根據登記簿謄本內的土地所有權部,除非持分人間已有分管協議,否則彼此權利範圍是不分任何一處的。

持分範圍較少的民眾,可先跟其餘共有人進行「協議分割」,將權利範圍清楚劃出,協議分割雖無一定的程序步驟,但需經全體所有人明示或默示。
若協議分割失敗,可要求地政機關進行「調解分割」,該單位仍以協調為主,無分割裁決權。

上述分割方式若無法成功,欲分割者可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法官會依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3種方式進行判決。

民眾若不願土地分割,也可選擇金錢補償,金額則是由公告土地現值×土地總面積×該戶持分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當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同一價格的優先承購權利。
有些土地因為位處偏遠,持分人不清楚空地上是否蓋了建築物,若其餘持分人在上頭蓋了房屋,即便是未保存登記的違建,也易影響自身權益。


若是你有下列持分的不動產,歡迎您找我,疑難土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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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房屋、土地 

2.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3.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4.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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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75租約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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