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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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名吳姓地政士前年6月受到唐姓婦人委託,將其母親遺留的土地辦理遺產分別共有繼承登記。吳男雖與唐婦的弟弟聯繫,但卻未取得對方同意,就冒刻印章辦理繼承,事後被發現提告。法官認為,吳男當庭向告訴人道歉,並取得對方原諒,依觸犯偽造文書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繳交3萬元。

  • 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吳姓代書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吳姓代書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調查,吳姓地政士受託之後,前往安樂區地政事務所,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之備註欄上註記繼承人同意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並於土地標示登記清冊之備註欄上將「各繼承人土地持分1 /112」、「各繼承人土地持分1/56」、「各繼承人土地持分1/35」,改為「公同共有1 /16」、「公同共有1/8」、「公同共有1 /5」,使不知情的承辦人員為進行審查,誤信唐婦等多名繼承人均同意辦理系爭土地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申請。
法官認為,吳男此舉損害唐婦以外的繼承人權益,且未依授權就冒刻印章使用,已觸犯偽造文書罪,但已取得被害人原諒,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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