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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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在處理房地合一稅制的個人出售房屋案件時,發現許多民眾都認為,若出售的房屋,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就不用申報,或是做買高賣低的交易,就認為因為是我虧損,所以不用申報,高雄國稅局強調,以上都是錯誤觀念,這些民眾已遭處罰鍰。
房屋稅新制的房地合一制在去(2016)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高雄國稅局指出,在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部分,除非是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符合要件的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被政府徵收完畢、或被徵收但正在議價的土地,只有這些農地農舍、被徵收土地不需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制,其餘各類交易,不論是獲利還是賠售,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簽訂買賣契約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新制的房地合一是採合併申報、分離課稅制,不論有沒有達到應納稅額,都要去做申報。
高雄國稅局也再三提醒,若民眾超過30日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將被處3千元至3萬元的罰鍰;如果是漏報、短報,除了要繳核定的補稅單外,還要被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果是完全未申報,除了要繳核定的補稅單外,還要被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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